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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鸿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 2023-03-10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名称 广州市鸿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37, 1039号5层503房
法定代表人 廖骞 所在地区
成立时间 2020-08-06 注册资本(万元) 10 (人民币)
经济类型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9UQDF707
经营规模 微型 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场地租赁(不含仓储);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职工人数 1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股东数量(个) 1 股份总数 暂不提供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1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 暂不提供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0 -50.64 -50.64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1,956.48 329.02 1,627.46
审计机构 广东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备注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022-02-28 0 -9.72 -9.72
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月报 1,946.66 328.92 1,617.74
备注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类型股东决定
重要信息披露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是(放弃或不涉及)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标的企业及AT0307020地块的情况详见《广州市鸿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专项尽调资料清单》。



(二)特别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联信评报字[2022]第A0270号)和《关于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挂牌转让广州市鸿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四)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详见《广州市鸿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五)根据转让方与标的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转让方在评估基准日之后、本次股权交易前,已向标的企业提供了20万元借款。



(六)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粵民终214号],广州中港投资有限公司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广汕路高塘新建区的地块[原土地证为穗府国用(2013)第1411058号,现不动产权证为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85825号]基于《合作开发土地协议书》及《合作开发土地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享有80%的合同权益。

合作机构信息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3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徐少龙 注册资本(万元) 15,000
经济类型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内部决策情况 董事会决议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082523429 经营规模 小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区县级国资委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批准文号 穗高天管函〔2022〕92号
批准单位名称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日期 2022-03-31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关于高新集团通过公开挂牌交易所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方式实现AT0307020地块合作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置事项的批复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万元) 17,900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意向受让书》及其附件材料、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提交申请资料前,应充分了解并接受受让人须履行的义务、标的企业现状、潜在风险、可能存在的瑕疵及相关风险后参与本项目。



2.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和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将保证金和交易价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原则上不能代付),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 资金用途。本项目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8110901011501441799



开 户 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交易价款。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在信息公告期内,在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只有一个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转让方将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书》所填意向报价孰高原则直接与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 资金用途。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产权交易机构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3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本公告所称符合资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符合资格的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7.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8.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3个月内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受让方予以配合。



9.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本次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但转让方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后、本次股权交易前提供给标的企业的20万元借款,由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5个工作日内代标的企业一次性偿还,将款项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次日起,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10.标的企业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期间发生的所有者权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享有。



11.标的企业的员工系由转让方调入,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员工须调回至转让方,因此在标的企业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当日,标的企业须与员工结清当月薪酬等费用,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转让方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2.转让方委派至标的企业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不再担任标的企业相关职务,相关职务须由受让方委派人员担任,相关人员资料收集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在标的企业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同时一并变更。



13.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须迁出现注册地址,在标的企业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同时,一并变更注册地址,新注册地址的资料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14.由于标的企业公章、印鉴等(下称共管对象)由转让方与项目合作方进行共管,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转让方人员不再参与共管事务,并向受让方移交共管对象。



15.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受让方须保证标的企业继续履行转让方与项目合作方就土地合作开发事宜签订的所有协议,并承接转让方在土地合作开发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方不再承担与土地合作开发项目相关的任何责任。



16.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菅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投资人工智能或者轨道交通领域国内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
(2)具有投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司的经验,且该孵化器运营2年(含)以上,近2年均获得国家级孵化器评价结果为C类(含)以上。
注:
1.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意向受让方51%以上股权的股东;
2.投资人工智能或者轨道交通领域国内A股上市公司的,意向受让方需提供投资关系证明文件,并提供被投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系统截图或A股上市公司企业年报,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或最新一期企业年报中业务概要、业务范围应具有人工智能或者轨道交通字眼,以其提供的营业执照或最新一期企业年报中业务概要、业务范围为准;
3.投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司的,意向受让方需提供投资关系证明文件,以及所投资孵化器公司获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出具的2019年、2020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C类(含)以上评价结果的相关证明文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不允许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详细 交纳金额(元) 53,700,000 保证金交纳时间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交纳账号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1501441799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转账备注:G32022GD0000035-3 保证金

保证内容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委托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该成交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交易服务费。
3.该成交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处置方法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其应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10 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F A10004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规则 自动延长信息发布,当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时,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个周期
加价幅度
交易机构联系人李小姐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20-89160873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020-89160999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11-yewu@gemas.com.cn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3号广州越秀国际会议中心北塔7楼交易机构网址 http://www.gemas.com.cn/;https://www.gduaee.com/
补录披露信息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公开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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